作者:张万虎 时间:2022-06-23 来源:本站 点击量:646
民事执行和解是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关于执行的多个司法解释都有所规定。
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一类和解是执行前的和解,即在判决书作出后,尚未生效前,或者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关于履行内容达成一致后的协议。对于执行前的和解,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涉及,也未对此进行规定。
对于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和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性质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作出的时间不同,执行前的和解协议产生于生效判决作出后,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而执行中和解协议则是在强制执行启动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次对两者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执行前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受民事实体法规范调整,而执行中和解协议则是进入司法程序后,此时受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再次,两者作出时法律文书的效力不同,执行前的和解协议作出时判决有可能已经生效或者尚未生效,而执行中的和解协议作出时该判决已经生效。最后,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执行前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公法上的效力,而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则有法律明确规定,具有中止执行程序的法律效果。
执行和解协议不仅仅体现了当事人各方的自由意志,同时也赋予了其中止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但执行前的和解协议,由于是双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协商,从而达成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此时,双方的争议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此其当然不具有变更或者排除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在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此时申请执行人对该判决申请执行并无不当。
综上,未按执行前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即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