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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需要知道的几件事

作者:杨俊峰 时间:2023-04-28 来源:本站 点击量:572

一、什么是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解散清算的一种,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事由解散。当发生以上事由时,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是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由法律赋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强制清算公司,从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基本流程都有哪些?

第一,先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这件事到底由哪个法院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条,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

第二,确定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主体,是债权人还是公司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七条,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所以债权人和股东都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第三,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七条,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第四,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第九条,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否受理一般会召开听证会,但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第六,确定清算组成员,并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应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清算组应在期限届满前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此时清算义务履行完毕。

三、强制清算如何申请,申请材料都有哪些?

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自行组织清算,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五)被申请人自愿解散或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愿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书;

(六)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那些职责?

(一)接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管理和处分企业资产,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九)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清算组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必要时有权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清算组履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企业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企业存续期间的各种民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清算组行使职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企业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效率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企业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清算组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或出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企业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企业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企业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清算组在履行清算职责时,应当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且兼顾职工利益、股东或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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