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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法规速递

作者:Author 时间:2022-04-01 来源:本站 点击量:530



一、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

二、司法解释

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三、中央法规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四、两高工作文件

4.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等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五、部门规章

5.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

5.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5.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修订)》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地方政府规章

6.1《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6.2《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

一、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级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21.12.24 【实施日期】 2022.03.01

一是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

二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三是完善侵权赔偿制度。

四是完善法律责任。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级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21.08.20 【实施日期】 2022.03.01

去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从3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同时废止。医师法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级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22.03.11 【实施日期】 2022.03.12

一、充实“总则”一章内容

二、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职权等相关规定

三、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等相关规定

四、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五、明确区域发展合作机制

六、充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并完善相关规定

二、司法解释


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3.01【实施日期】 2022.03.01

一、总体要求

二、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质效

三、坚持开拓创新,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基层基础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22.02.24 【实施日期】 2022.03.01

该总则编司法解释共39条,分为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附则9个部分。

该总则编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了民法典与旧法的有序衔接问题,系统梳理了人民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积累的经验智慧,并回应了《民法总则》施行后亟待明确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这部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22.02.23 【实施日期】 2022.03.01

《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对其中的五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六个条文。重点是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个别条文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22.02.08 【实施日期】 2022.03.01

一、充分保障救济权利

二、保证执行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三、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22.03.03【实施日期】 2022.03.06

第一,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为首要考虑,通篇贯彻体现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立场和政策导向。

第二,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修订后药品管理法以药品的质量功效为标准,对假药、劣药的种类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全方位完善了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解释》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第三,聚焦司法疑难问题,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对司法实践反映的疑难问题予以充分回应,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了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为依法公正处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奠定了扎实基础。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22.03.01 【实施日期】 2022.03.15

第一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解决退货难的问题。

第二是明确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第三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问题,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第四是明确经营者赔偿承诺要遵守,解决乱承诺、承诺不落实的问题。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22.03.16 【实施日期】 2022.03.20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解释》的制定,旨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提升审判质效和公信力,促进创新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回应社会关切。《解释》以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回应社会关切为着力点,对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社会关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力求妥善处理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的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

三是强化规则引领。《解释》的制定,是人民法院贯彻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的重要法治化举措。通过公正审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明晰保护规则,明确权利边界,激励创新创造,防范化解竞争失序风险。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22.02.24 【实施日期】 2022.03.25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仲裁保全安排》,是在之前签订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基础上,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实现了内地与澳门仲裁领域相互协助的全过程覆盖。通过有关的制度安排,无论是对于加强和提升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的水平和力度,还是对于进一步提升仲裁在解决跨境争议中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大湾区建设和深合区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都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中央法规


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2.02.28 【实施日期】 2022.03.31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军队的指挥和管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四、两高工作文件


4.1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等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女联合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效力级别】 两高工作文件

【实施日期】 2022.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

三、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

四、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

五、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

六、公安机关应当强化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意识,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五、部门规章


5.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 2022.02.09 【实施日期】 2022.03.18

《办法》围绕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 , 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 。

5.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医疗保障局【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 2022.01.29 【实施日期】 2022.03.01

暂行办法明确, 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应当通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渠道专业化、一体化建设。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暂行办法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查实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5.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修订》

【发布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 2022.01.24 【实施日期】 2022.03.01

新修订公布的《办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立足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方面的实际困难,完善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制度,规范建设审批流程,充实烈士纪念设施陈列展示和祭扫纪念服务内容,强调加强革命文物相关保护工作。同时,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权责、工作力量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创新服务方式、发挥宣教功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 2022.03.01 【实施日期】 2022.03.01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

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

二、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

三、登记程序及材料。

四、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

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六、地方政府规章

6.1《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2.11 【实施日期】 2022.03.15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2《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1.19 【实施日期】 2022.03.01

该实施办法共7章36条,突出了以下7项新内容:

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二、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快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三、细化工信、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林业、广播电视、退役军人事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粮食、人防、文物、物流口岸、邮政等14个负有行业监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四、加强特殊单位管理职责,补充和细化了一般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五、完善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消防工作约谈机制,明确约谈的范围和对象;

六、明确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处理;

七、对火灾高危单位未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或者未按规定对电气产品、线路、导出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单位、个人未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新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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