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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法规速递

作者:Author 时间:2023-01-03 来源:本站 点击量: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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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

二、司法解释

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地方政府规章

3.1《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3.2《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3.3《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一、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 2023年5月1日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

       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恢复,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为此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二是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是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同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要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完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等。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 202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预备役人员是预备役部队的主体力量,制定出台专门的预备役人员法,系统规范预备役人员工作,对于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动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先后出台文件,明确了新时代预备役部队的建设定位、领导体制、管理职责等。贯彻改革要求,迫切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预备役人员法律法规体系,为建设世界一流预备役部队提供坚强法制保证。

      二是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的迫切需要。预备役部队作为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现役部队的有效补充,与现役部队一体建设运用,共同履行军队使命任务。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必须以备战打仗为指向,健全完善预备役人员制度。

      三是破解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矛盾问题的根本举措。围绕解决预备役人员专业能力、待遇保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矛盾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在更高起点推动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发展。

      四是推进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的有力保障。预备役人员工作跨军地、跨领域,涉及各级各类组织的权力和责任,事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这项工作落实,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国家、军队、社会和个人齐心协力、依法推进的新格局。

本法共10章65条,对预备役人员领导管理体制、身份属性和分类,以及预备役军衔、选拔补充、教育培训和晋升任用、日常管理、征召、待遇保障、退出预备役、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度作了全面规范。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 2023年12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九条。

      原第九条法条内容(原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二、司法解释

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部门] 最高院、最高检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解释》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较少。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部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解释》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二是注重对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依法惩治。近年来,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时有发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在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案等重大案件中,有多名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被判刑。依法惩治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对于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解释》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依法认定犯罪,准确确定刑罚打击范围。

       三是进一步明确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危险作业罪属于轻罪,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后果,适用本罪尤其需要注意宽严相济,切实防止刑罚打击面过广。《解释》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解释》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地方政府规章

3.1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 2023年2月1日

法律顾问是政府机关的法律智库、智囊团和法治参谋助手。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从律师、法学专家及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规定》明确,对于内部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包括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专业能力较强等多个条件。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或者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经验丰富,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等条件。

《规定》提出,政府法律顾问的任用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任用聘用。律师和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政府单位的聘请。

3.2《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 2023年1月1日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四水同治”、统筹推进“五水综改”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完善水利体制机制法治体系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河南省地下水管理迈入法制化轨道。《办法》从地下水规划与利用、保护与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严格地下水超采治理。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实行严格的分类分区管控制度。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实施水源替代工程,不再延续到期取水许可;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二、规范地下取水工程建设行为。《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设施,地热能开发项目还应当同时安装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同步传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工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对已经报废或者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取水工程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三、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区,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立分区分类防控机制;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

四、压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保护与治理和监督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水源置换、节水等措施,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实施河流、渠系、坑塘等水体生态治理、水系连通、引调蓄水工程,强化地下水源替代和回补;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3.3《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 2023年1月1日

《办法》共7章32条,明确了公益林的定义,适用范围,公益林保护与管理遵循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确定了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原则、范围标准、调整的要求与程序。厘清了林权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补偿制度,公益林经营方向以及不同事权等级、保护等级的经营措施。提出了公益林保护与林业碳汇的关系及未来发展方向。还明确了公益林监测监管制度责任及检查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责任追究。

《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公益林的管理,发挥公益林生态功能,助力巩固全省公益林生态建设成果,为建设生态强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河南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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