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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法规速递

作者:Author 时间:2023-01-30 来源:本站 点击量:474

一、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 法律

【公布日期】 2022.10.30 【实施日期】 2023.01.01

本次的修订在之前9章、61条的基础上,增至10章、共计86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全面权益作出规定。本次修订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保障妇女的人身权益。本次修订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同时针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作出相应规定。违反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外,还规定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要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种细节都凸显了对苦难妇女的关爱和帮助,这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健康全面发展。

第二,保障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益。本次修订,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三,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本次修订积极回应实践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如外嫁女在拆迁中是否能享受拆迁补偿款、妇女在集体经济中的身份等,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些增加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规定,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回应了妇女权益保护中的“老大难”问题,将有力保障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第四,保障妇女的家庭权益。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这就意味着男性也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的各项义务,同时对保障家庭主妇的权益进行了规定,即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妇女各项能力和社会价值的认可,有利于推动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形成。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 法律

【公布日期】 2022.09.02 【实施日期】 2023.01.01

亮点:

第一,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规定了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加强源头管理,改善农产品产地生产条件。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地方政府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三,增加“储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新增“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明确了冷链物流企业的主体责任,指出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相关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证冷链物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明确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新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对于农户销售的农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了食用农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同时,引入了“农户”的概念,对农户另行规定了较轻的处罚,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也能兼顾农业发展的现状。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 法律

【公布日期】 2022.06.24【实施日期】 2023.01.01

亮点:

修订后的体育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加至12章、122条,特别是增设“反兴奋剂”“体育仲裁”“体育产业”“监督管理”这4章,搭建起较为完善的体育法治基本框架,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制约体育事业发展的制度短板难题。

本次修订,增加“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作为立法目的重要组成;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注重激发运动员拼搏精神;同时增强青少年强健体魄意识,把增强青少年体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体现了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动力,弘扬了体育精神。

此外,本次修法,把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作为修法重点,进一步突出体育法的社会法属性;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促进体育资源开放共享;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针对青少年和学校,新法规定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将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二、行政法规:

2.1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修订)

【制定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 2022.12.10 【施行日期】 2023.01.01

亮点:

第一,新条例规定,军地文职招聘和管理是军队和地方党政机关共同的职责。比如,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承担退休文职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明确了文职人员的“党的干部”身份。本法第二条规定,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条规定,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对文职人员的招录和发展做了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由高到低分为七个层级,第十八条规定,军队实行公开招考、直接引进、专项招录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类分级培训。

第四,本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对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做了规定,其次,对其岗位类别和等级做了明确打通了文职人员在部队内部和军地双向流动的通道;文职人员“根据需要,依法转服现役”。同时规定,“文职人员的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内部交流为主。”

2.2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 2022.10.16 【施行日期】 2023.01.01

亮点: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系统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以来的工作经验,对新阶段我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均有重要意义。

第一,建立清晰的缔约权行使制度。《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交部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缔结条约的相关工作(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

第二,规定明确的时限制度。《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条约的,应在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署条约的,应在签署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

第三,规定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制度。关于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条约类型与主体,《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他多边条约,应通过外交部分别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如果多边条约缔约方不限于主权国家,且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单独签订的,可以不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缔结双边条约,需要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机构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司法解释: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位阶】 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 2022.11.14 【施行日期】 2023.01.01

亮点:

《涉外管辖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是在赋予各地中院与基层法院普遍的涉外民商事争议管辖权的基础上,明确了四大直辖市与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五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而其他地区中院则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外管辖规定》出台前,以集中管辖为原则,管辖权下沉为例外;出台后,是以管辖权下沉为原则,集中管辖为例外,即所有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都具有了相应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尚未取得涉外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规定》生效后,自动获得了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无需通过专门程序再撤销已经发布的批文。

四、部门规章:

4.1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法规类别】 仲裁机构

【公布日期】 2022.12 【施行日期】 2023.01.01

亮点: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对体育仲裁委员会基本构架、运行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规定,在构建体育仲裁治理体系、规范仲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是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指引。《组织规则》共5章27条,分别为总则、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监督管理和附则。根据《组织规则》的规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修改章程;聘任、解聘仲裁员;根据《体育仲裁规则》仲裁体育纠纷等。

4.2体育仲裁规则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法规类别】 仲裁机构

【公布日期】 2022.12 【施行日期】 2023.01.01

《体育仲裁规则》直接规范仲裁活动,联通各种体育纠纷救济方式,规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担负着化解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仲裁规则》共8章78条,分别为总则、受案依据和管辖权、申请和受理、仲裁庭、审理、决定和裁决、特别程序以及附则。

《体育仲裁规则》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4.3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 2022.11.28 【施行日期】 2023.01.01

亮点:

(一)在监管类别上,强化环境监管工作与生态环保重点工作的融合,追求管理的科学化。一是新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类别,这是根据2021年12月起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而设立的。二是新增“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监管类别,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全过程所涉及企业的闭环管理,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涉及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限值企业的监管。三是删除《规定》中的“其他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类别,不再将实验室、医院、环境风险等级较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监管。

(二)在“筛选细则”上,聚焦重点排污因子和排污量大的企业,做到有的放矢、有抓有放,追求管理的精准化。一是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纳入条件从9条精简至3条,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不再作为排污因子,并删除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等规定,不随意扩大纳入企业范围。二是对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纳入条件进行了瘦身,将重点监管的行业缩小至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艺涂装和包装印刷等行业,且增加了限制条件,突出对高能耗排放和高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三是新增对“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管,呼应了2022年5月颁布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的相关要求。

(三)在“管理要求”上,回应群众关切的生态环境问题,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追求管理的人性化。首先是将“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纳入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对于推动前两轮中央以及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中群众反映较多的噪声问题整改来说,是一项重要举措。

4.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 2022.11.25 【施行日期】 2023.01.10

亮点: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管理,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深度合成技术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另一方面能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深度合成服务在满足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人员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影响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台《规定》,能够划定深度合成服务的“底线”和“红线”,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本《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加强训练数据管理和技术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添加不影响使用的标识;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4.5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 2022.11.23 【施行日期】 2023.01.01

亮点: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明晰各级各有关单位在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厘清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立案事项,增加查封扣押、立案调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压实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提供更强可操作性,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责任追究、附则等七章。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行政执法人员要求、行政执法职权等内容。管辖部分主要包括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划分,以及中央政府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等内容。立案调查部分主要包括应当立案的情形,以及调查取证、证据收集、鉴定检测、结果审核等内容。查封扣押部分主要包括查封扣押禁止性规定、程序、保管责任、时限、解除情形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部分主要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等内容。责任追究部分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规定等内容。附则部分包括计量相关规定、文件解释权以及拟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4.6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 2022.11.22 【施行日期】 2023.01.01

亮点: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执法队伍管理和能力提升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共5章3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办案指导、统筹使用执法力量、管理执法人员资格、开展执法培训和练兵比武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全面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管理,细化了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文书制作、自由裁量、着装亮证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规则,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六不准”规定和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要求。

三是保障执法条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农业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配置执法执勤用房和执法装备,对制式服装、标识标志的规范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健全了执法监督机制,规定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完善了案件督办、案卷评查、考核评议、统计报送等内部监督措施,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置机制。

4.7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2022修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 2022.11.21 【施行日期】 2023.01.01

亮点: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适航审定领域的重要规章,规范了航空器排放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定》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将规章中氮氧化物的监管要求从现在的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Ⅱ的第二版(1993年)修订至第四版(2017年),修订后,气态排出物,包括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排放标准要符合附件16卷Ⅱ最新要求。

二是参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Ⅱ内容,通过修改第34.1条中“航空涡轮发动机”的定义,增加了对涡轴发动机的燃油排泄要求。

三是在第34.21条中增加了非挥发性微粒物质(nvPM)的排放要求,同时,将亚音速涡喷涡扇发动机的烟雾(SN)排放要求适用范围调整为2023年1月1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不大于26.7千牛的每台新的涡喷涡扇发动机。

四是新增一章(E章),对接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Ⅲ《飞机二氧化碳排放》,规范了飞机二氧化碳的排放要求。

五是对规章中引用的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版本作了更新。

4.8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2022)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 2022.11.18 【施行日期】 2023.01.01

亮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车票实名制管理范围。在现行《办法》对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明确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同时,对部分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及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专门规定。

(二)细化车票实名购买要求。一是明确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二是明确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购票时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增强可操作性。三是明确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的挂失补办程序。

(三)完善车票实名查验规定。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旅客应当配合;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开设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三是明确在旅客列车上的实名查验要求。四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和相关防护措施要求。

(四)增加法律责任的内容。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止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是对铁路运输企业不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行处理;对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是明确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情形的责任。

4.9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 2022.11.14 【施行日期】 2023.01.01

亮点: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共五章、五十四条。此次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对外公布,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和实施。一是删除原《办法》关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气象资料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定。二是增加对大众传播媒介违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行为的管辖权规定。三是完善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明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四是完善“一事不二罚”制度,增加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二)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规定。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章中新增一节“一般规定”,用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些共性制度。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二是体现全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完善回避制度、保守秘密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四是新增证据种类规定,明确要依法收集证据,查证属实后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三)关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是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公民五十元以下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分别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二是将当场收缴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到一百元以下,增加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的规定。三是鉴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时已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删除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告知的规定。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将原《办法》第二节的名称由“一般程序”修改为“普通程序”,并对程序链条予以完善。一是增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采集以及委托鉴定、协助调查取证的规定。二是明确法制审核制度,要求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是完善听证程序,根据气象行政处罚种类修改适用范围,延长申请期限到五日,明确法制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应当结合听证笔录进行。四是增加集体讨论制度,对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作出规范。五是完善送达制度,针对送达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新增不在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的规定。

(五)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一是考虑到现实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二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完善罚没款上缴制度,明确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四是将“较大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违法所得”从三万元以上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是完善气象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明确执法证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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